吴延斌与李雪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延斌撤回对被告李雪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延斌撤回对被告李雪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吴延斌负担。审判员  周艳宁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宗丽丽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