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长初字第705号
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长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方平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令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