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昌当与东莞市祺晟服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5

第二条关于“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

二条关于“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的规定,案涉厂房既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亦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为不得交付使用的厂房。故梁昌当与祺晟公司签订的案涉租赁协议亦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由于案涉协议对梁昌当与祺晟公司均不具有约束力,故梁昌当依据该协议的约定要求祺晟公司支付违约金没有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但由于祺晟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与梁昌当签订案涉协议时已明确告知梁昌当关于案涉租赁物的权属问题,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依法认定其在与梁昌当签订案涉协议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

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祺晟公司依法应当赔偿梁昌当因此遭受的损失。但因梁昌当仅提供的定金支付凭证、

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祺晟公司依法应当赔偿梁昌当因此遭受的损失。但因梁昌当仅提供的定金支付凭证、收据、收条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因案涉合同无效导致实际损失17000元,故本院酌情支持其5000元。梁昌当该项诉请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

第五十二条、

二条、第五十七

第五十七条、

条、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

第二条、

条,《中华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

第六十四条、

百四十二条的规

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梁昌当与被告东莞市祺晟服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

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梁昌当与被告东莞市祺晟服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二、限被告东莞市祺晟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梁昌当支付赔偿款5000元;三、驳回原告梁昌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9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9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梁昌当负担151.5元,由被告东莞市祺晟服装有限公司负担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审判员  周昭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晓明钟雪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

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团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七条无效合同或者被

第五十七条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

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

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定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

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定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以

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以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九条、

处理。《中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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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

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

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