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
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
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
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
第一条、
四条、第五
第四条、
条、第六条
第五条、
、第七条之
第六条、
规定,判决
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俊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如下:被告人姚俊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旭东人民陪审员 吕义美人民陪审员 刘龙兆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