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东宁县昌晟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市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24执8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24执8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迮伟真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