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雄与易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0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易雄负担。审判员  杨雪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黎 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