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雄与易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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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易雄负担。审判员 杨雪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黎 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