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昊与张福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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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昊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75元,由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昊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吴昊承担。审判员 陈祥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