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昊与张福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4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昊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75元,由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昊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吴昊承担。审判员  陈祥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