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3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819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819元,减半收取909.5元,由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林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金忠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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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