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管理处与陈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4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管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管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黄朝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晓玲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