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德与伊春市土地整理储备交易中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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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监[2017]2300000010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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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单一琦审判员  罗林成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莉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