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艳生与鸡冠区红星乡东太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5

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

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赵艳生要求被告鸡冠区东太村村民委员会给付9万元土地投入和改良

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赵艳生要求被告鸡冠区东太村村民委员会给付9万元土地投入和改良费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赵艳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雪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