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东亮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 杨 磊审判员 :张金海审
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东亮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 杨 磊审判员 :张金海审判员 :王迎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郭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