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宗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宗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曹恒芬自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的扶养费、护理费共计17500元。二、自2017年8月起,被告王宗水每月10日前支付原告曹恒芬当月扶养费1000元、护理费2500元;三、被告王宗水承担自2017年3月原告曹恒芬的医疗费(凭病历及正式医疗费单据)。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宗水负担。如不
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宗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聪雅人民陪审员 万昭强人民陪审员 马来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商 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