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八条、第六
第六十条、
十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五条、
零五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最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
第一条、
条,《中华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某某偿还原告吴某借款本金20000元,承担自201
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某某偿还原告吴某借款本金20000元,承担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的利息8800元(22个月×400元,按照月息2分计算。),本息合计288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2017年7月2日之后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息随本清。被告马某某对被告石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被告马某某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石某某追偿。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被告石某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马某某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儒海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李有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
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
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
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的预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的预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
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给与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申请执行事项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任提供证据。 申请执行事项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
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
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