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六条、
百八十六条、第四百
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桂富平(证件号码:)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的62×&t
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桂富平(证件号码:)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的62×××37的存款人民币18674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郑 杰 AUT())O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吴则谦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