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有关上海大型居住社区江桥基地经济适用房地块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以及补偿、补
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有关上海大型居住社区江桥基地经济适用房地块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以及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属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已在上海嘉定门户网站—房管频道—信息公开栏主动公开,建议原告上网查询。出于便民,同时将该信息提供给原告。原告要求获取的分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包括每个工企单位)信息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
第十四条第四款、《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条第四款、《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商业秘密,属于不予公开范围。原告要求获取的其他该地块安置房源、房屋拆迁补偿
第一款所规定的商业秘密,属于不予公开范围。原告要求获取的其他该地块安置房源、房屋拆迁补偿款、补助费用的分户发放、使用情况详情、分户评估(现状调查)信息(包括每个工企单位),分户拆迁补偿款的发放、使用情况详情(包括每个工企单位),分户补偿结果等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答复原告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建议向江桥镇人民政府查询。另外,原告要求获
第(三)项的规定,答复原告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建议向江桥镇人民政府查询。另外,原告要求获取的计算依据,该申请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规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不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被告不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
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不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被告不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作出答复。原告诉称,其于2016年8月4日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被告公开上海大型居住社区江桥基地经济适用房地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即至少公开该地块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安置房源以及该房屋拆迁补偿款、补助费用的分户发放、使用情况详情、分户评估(现状调查)信息(包括每个工企单位),分户拆迁补偿款的发放、使用情况详情(包括每个工企单位),分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分户补偿结果及计算依据(包括每个工企单位)。被告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编号139的《告知书》,以原告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条所指的政
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为由拒绝向原告公开政府信息。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
府信息为由拒绝向原告公开政府信息。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编号139的《告知书》的行政行为,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重新作出答复。被告于2016年10月26日依据[(2016)沪0114行初100号]判决作出《告知书》,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原告认为,涉诉信息现实存在。上海大型居住社区江桥基地经济适用房地块上目前除一家属于部分村集体资产尚未补偿外,另还涉及原告部分厂房尚未协议补偿,其余农户和企业的补偿金额均已发放完毕,安置房源也均已分配完毕。相关信息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必然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故涉诉信息现实存在。涉诉信息属于被告在履职过程中已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且被告在作出答复之前就已制作或获取并记录、保存。故被告以涉诉信息“不存在”作出答复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告知书》中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
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答复原告分户信息不存在,建议向江桥镇人民政府查询的答复,并判令被告依
)项的规定,答复原告分户信息不存在,建议向江桥镇人民政府查询的答复,并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予以公开。原告提供如下证据支持其诉讼主张:(1)2016年10月26日《告知书》;(2)(2016)沪0114行初100号《行政判决书》;(3)《上海大型居住社区江桥基地拆迁委托合同》、《大型居住社区江桥基地地块拆迁计划》、《大型居住社区江桥基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关于同意核发上海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大型居住社区江桥基地地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嘉房管(2009)5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沪嘉房管拆许字(2009)第012号]、《房屋拆迁公告》、《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拆迁延字(2010)第008号]、《房屋拆迁期限延长公告》(延长期限至2010年8月16日)、5次《关于申请延长上海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大型居住社区江桥基地地块房屋拆迁期限的请示》、5次《关于同意延长上海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大型居住社区江桥基地地块房屋拆迁期限的批复》、5次《房屋拆迁期限延长公告》(延长期限最后至2014年9月30日)、《关于注销上海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大型居住社区江桥基地地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嘉房管(2014)163号]、《基地拆迁综合情况表》、《告知书》编号:181、《建设项目货币补偿安置存款证明书》、《告知书》编号:180、《动迁企业联系表》、《告知书》编号:28、《大型居住社区江桥基地项目上岗工作人员名单》、《告知书》编号:29、《私房动迁前期调查摸底情况表》及《动迁基地摸底情况表》、《告知书》编号:31、《绿地新江桥城四街坊A-1地块房源表》、《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沪嘉江新(2009)拆协字第31号]、《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沪嘉江新(2009)拆协字第203号]、《大型居住社区江桥基地地块总结》、《上海大型居住社区江桥基地一期地块总结》、《上海大型居住社区江桥拓展基地二期动迁配套商品房地块总结》、《上海大型居住社区江桥基地经济适用房地块总结》。被告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一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被告要求公开上海大型居住社区江桥基地经济适用房地块内的拆迁补偿款发放情况、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结果及计算依据。然而,此时该地块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已经结束,原告已非该地块被拆迁主体,原告与上述信息无关,并非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适格原告。被告根据(2016)沪0114行初100号《行政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6日重新作出答复,对于涉案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以及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等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已在“上海嘉定门户网站—房管频道—信息公开栏”公开,出于便民,亦向原告提供。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
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以不公开为原则,以权利人同意公开等为例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以不公开为原则,以权利人同意公开等为例外。本案上述每个工企单位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权利人授权对外公开,则依一般原则应当属于不公开范围,原告要求公开于法无据,理应驳回。关于其他该地块安置房源、房屋拆迁补偿款、补助费用的分户发放、使用详情、分户评估(现状调查)信息、分户拆迁补偿款的发放、使用情况详情、分户补偿结果等信息,被告曾制作专门政府信息公开检索表就原告提出申请公开的该部分信息,向上海市嘉定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档案查询,并由被告房屋征收科对是否制作或获取过相关信息进行核查,结果除拆迁总结外,均未检索到相关信息,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仍坚持诉称涉案材料真实存在并由被告必然取得与事实不符,亦应驳回。关于计算依据,该申请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综上,被告作出的行政答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非适格主体,其提出的“被告以涉案信息不存在为由不公开信息与事实不符”的诉讼主张,系以偏概全,曲解被告的答复内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供如下证据和依据:(1)申请编号为139的《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转处理表》(内部资料,仅供法院);(2)2016年7月14日《信息公开申请表》、2016年8月1日编号:113《告知书》、2016年8月4日《信息公开申请表》;(3)2016年10月26日《告知书》、国内挂号信函收据;(4)2016年10月19日《大型居住社区江桥基地经济适用房地块总结》;(5)《政府信息公开检索表》;(6)2016年10月18日上海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公开信息的征询函及答复函、2016年10月18日新华村村委会关于公开信息的征询函及答复函、2016年10月18日华庄村村委会关于公开信息的征询函及答复函、2016年10月18日上海嘉储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公开信息的征询函及答复函。(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政府信息
第二十五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
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十四条第四款、第十七条、第
第十四条第四款、
二十一条第一款第(
第十七条、
三)项、《政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
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
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
第十二条第一款、
二十三条第三款。经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审理查明,2016年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4日,被告收到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又于同年
7月14日,被告收到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又于同年8月4日收到原告的补正申请,原告要求公开上海大型居住社区江桥基地经济适用房地块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即至少公开该地块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安置房源以及该房屋拆迁补偿款、补助费用的分户发放、使用情况详情,分户评估(现状调查)信息(包括每个工企单位),分户拆迁补偿款的发放、使用情况详情(包括每个工企单位),分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包括每个工企单位),分户补偿结果及计算依据(包括每个工企单位)。2016年8月15日,被告作出编号139的《告知书》,答复原告其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原告对此不服,向法院
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原告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9月28日,本院经审理后当庭对(2
提起诉讼。2016年9月28日,本院经审理后当庭对(2016)沪0114行初100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并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重新向原告作出答复。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将判决书送达了双方当事人。2016年10月18日,被告分别向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华庄村村民委员会、上海嘉储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以及上海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征询函》。四家被征询单位于同日分别书面答复被告,均表示不同意向原告公开村民或企业的协议补偿的任何信息。被告经检索查询,获取了《上海大型居住社区江桥基地经济适用房地块总结》,其他分户信息未检索到。2016年10月26日,被告根据(2016)沪0114行初100号《行政判决书》,重新作出《告知书》并送达原告。原告对被告重新作出的《告知书》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告知书》中有关分户信息不存在,建议向江桥镇人民政府查询的答复,并要求被告向原告公开相关分户信息。另查明,原告就本案涉及的各项信息,分别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及本案被告等机关重复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七条和《政府信息
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公开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被
第十七条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告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
第五条的规定,被告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被告的行政主体合格。(20
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被告的行政主体合格。(2016)沪0114行初100号《行政判决书》确定被告应在该判决生效后15日内重新向原告作出答复。至上诉期限届满,原、被告均未对该判决提起上诉。被告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期限,于2016年10月26日重新作出了本案被诉答复行为,该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原告要求获取大型居住社区江桥基地经济适用房地块内的各项分户拆迁安置补偿信息,上述分户信息均不属于该地块上以征收方式进行安置补偿所涉及的信息,原告与上述分户信息间没有利害关系。原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等要求被告公开拆迁安置补偿分户信息没有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
第六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帅业门窗装饰品
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帅业门窗装饰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
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帅业门窗装饰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怡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
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机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制定机构(以下
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制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四、《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马克数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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