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江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周银芝债务69000元,并按
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江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周银芝债务69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陈江波负担。如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陈江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宾长代理审判员 马海燕人民陪审员 查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德成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
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
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
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