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世盈物资有限公司与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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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世盈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已减半计算
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世盈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已减半计算18932元,由原告郑州世盈物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程国伟审判员 韩卫民陪审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吕伟伟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