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学芬与贵州侨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7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学芬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周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学芬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周学芬负担。审判员  罗哲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贵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