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学芬与贵州侨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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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学芬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周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学芬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周学芬负担。审判员 罗哲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贵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