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华博鞋材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4

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保定华博鞋材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45元,由

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保定华博鞋材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45元,由原告保定华博鞋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彦丰 审 判 员  李英华 人民陪审员  王红艳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泽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