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保定华博鞋材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45元,由
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保定华博鞋材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45元,由原告保定华博鞋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彦丰 审 判 员 李英华 人民陪审员 王红艳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泽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