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海燕与王卫星、江苏南通二建集团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1

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龚海燕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万元,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王卫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龚海燕借款本金203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50000元,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本金53000元,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王卫星负担33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646元(该院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帐号:46×××65)。审 判 长  魏清见审 判 员  许 浩人民陪审员  施建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沈佳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