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鹏撤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鹏撤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保全费30元,由原告韩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
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