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仲良、刘银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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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181行审58号政裁定书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181行审58号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良审判员 刘志清审判员 黄卫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波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