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仲良、刘银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7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181行审58号政裁定书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181行审58号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良审判员  刘志清审判员  黄卫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波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