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医药高新区明珠街道鑫融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曹福江、姚桂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4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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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开商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人民陪审员  刘玉春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璐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