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阎忠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