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金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阎忠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