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
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案中,被上诉人金传友在起诉时诉讼请求为判决五马福山公司返还30000万元及利息。2017年5月17日开庭审理中金传友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判决双方于2015年8月19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解除。一审法院针对金传友的两项诉讼请求予以审理,并作出判决,未超金传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从金传友与五马福山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双林之间
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从金传友与五马福山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双林之间短信联系内容来看,五马福山公司未要求金传友进场施工,并且同意退还金传友诚意金30000元。说明双方当事人已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双方于2015年8月19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解除,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五马福山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
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江苏五马福山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孟 涛审判员 姜 玲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柳婷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