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浩辉、朱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2

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

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8000元或查封(扣

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8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朱峰价值248000元的等价值相应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峰248000元的相应收入;二、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存款或收入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动产的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莉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