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
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8000元或查封(扣
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8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朱峰价值248000元的等价值相应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峰248000元的相应收入;二、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存款或收入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动产的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莉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