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先英与潘扬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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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
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先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
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先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包 露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