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罕鑫机械厂与杭州田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5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罕鑫机械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罕鑫机械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6元,减半收取1553元,由原告象山罕鑫机械厂负担。审判员  杨春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缪剑娣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