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
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之规定,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戴思是否应当对涉案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不能当然地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应从所负债务有无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举债一方是否存在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形综合考量。本案中,首先,借条为被告张杨个人出具,被告戴思未在借条上签字,事后也未进行追认,亦无其他证据表明张杨与戴思有共同举债合意;其次,原告与二被告在借款发生前并不认识,借款的发生系因原告兄长介绍,且借据的拟定、借款的交付均系原告兄长代为执行,原告对于被告张杨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客观上并不了解;再次,原告对借款交付的次数、时间与民事起诉状所述前后不一;最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二被告有重大投资经营项目或购置重大资产,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张杨因赌博曾多次向外举债。综上,本院认为,一个正常的家庭没有重大投资经营或购置重大资产,夫妻一方短期内多次向外举债,债务总额巨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以普通人的认知,应无理由相信被告张杨的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从保障债权实现及合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两方面综合考量,在目前无证据证明被告戴思因本案借款享受收益的情况下,本案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认定为被告张杨的个人债务。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证据,本案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
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中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杨返还原告沈飞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杨返还原告沈飞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5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沈飞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由被告张杨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由被告张杨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彭 莎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曾英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