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慧与铜仁市皮革厂、铜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免予收取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 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庆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