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与幸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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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王左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郭忠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