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浙江五峰电子有限公司、诸暨市电容器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7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 栖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 栖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潘家扬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