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子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加飞借款本金16000
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子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加飞借款本金16000元及自2017年7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王加飞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王加飞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王加飞负担220元,被告田子亮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海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