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条约定,乙方需在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甲方缴纳5万元作为租赁押金。合同
4条约定,乙方需在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甲方缴纳5万元作为租赁押金。合同第6
第6条约定,租赁期内如乙方逾期30日未缴纳租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
条约定,租赁期内如乙方逾期30日未缴纳租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第13
第13条约定,合同解除或租赁期满,乙方应在十五日内搬迁,逾期视为乙方放弃房内遗留物品的权利,甲方
条约定,合同解除或租赁期满,乙方应在十五日内搬迁,逾期视为乙方放弃房内遗留物品的权利,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房内遗留物品,且乙方应按双倍租金标准支付逾期占用房屋的占有使用费。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沧浪科创园公司依约将涉案房屋交付华鼎公司占有使用。因华鼎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沧浪科创园分别于2014年8月11日、2015年5月28日两次向本院起诉主张拖欠的租金,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15年12月份,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第一条约
第一条约定,将租金支付方式改为按月支付,提前10天支付下个月租金(除修改后的首月即2016年1月
定,将租金支付方式改为按月支付,提前10天支付下个月租金(除修改后的首月即2016年1月份租金可在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2016年2月份租金在1月21日前付清,以此类推,不得拖欠。第二条约定
第二条约定,原合同
,原合同第十五条增加
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因一方违约导致对方以非诉讼或诉讼方式维权的,由违约方全额承担对方为此
一款作为第二款:因一方违约导致对方以非诉讼或诉讼方式维权的,由违约方全额承担对方为此而付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服务费、代理费、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等一切费用。然华鼎公司于2016年1月起又开始欠租,沧浪科创园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华鼎公司发函要求支付租金、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腾房迁让。华鼎公司收悉该函件后支付了部分租金。审理中,沧浪科创园公司陈述称华鼎公司已经结清2016年5月20日前的租金。之后华鼎公司再无支付过任何租金。2016年9月6日,沧浪科创园公司再次向华鼎公司发送法律函,通知华鼎公司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6年4月30日解除,并要求华鼎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腾房搬出租赁房屋。华鼎公司未作回应,至今仍在占用涉案房屋。2017年4月1日,沧浪科创园公司(委托方、甲方)与苏州市姑苏区胥江法律服务所(受托方、乙方)签订民商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与华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费7500元。2017年4月14日沧浪科创园公司向苏州市姑苏区胥江法律服务所开具了代理费7500元的发票。审理中,沧浪科创园公司陈述称租赁合同约定了5万元租房押金,但未实际收取。物业管理费是另外一个单位收取的。以上事实,由原告沧浪科创园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房屋所有权证、(2014)姑苏民五初字第0592号民事调解书、(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367号民事调解书、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函、法律函、民商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收据、发票、转账凭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沧浪科创园公司与华鼎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租期自2011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因租赁期间届满,双方亦未续签租赁合同,故该房屋租赁合同已经终止。由于华鼎公司仍在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且拖欠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故本院对沧浪科创园公司主张的要求华鼎公司支付拖欠租金、腾房并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租金的标准,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第5年的租金标准为58.49元/平方米/月,第6年的租金标准为60.83元/平方米/月。故华鼎公司应向沧浪科创园公司支付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807411.58元(58.49元/平方米/月*2个月*930.53平方米+58.49元/平方米/月/31天*11天*930.53平方米+60.83元/平方米/月*12个月*930.53平方米)。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标准,沧浪科创园公司主张按原合同租金标准的1.3倍计算,本院认为华鼎公司占用涉案房屋给沧浪科创园公司造成的损失系其对涉案房屋的收益损失,按原合同租金标准的1.3倍计算高于上述实际损失,故本院将房屋使用费的标准调整为按原合同租金标准计付,即按56604.14元/月(60.83元/平方米/月*930.53平方米),自2017年8月1日计算至华鼎公司搬离涉案房屋之日止。关于沧浪科技园公司主张的代理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华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答辩,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产生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第六十条第一款、
、第九十一条、第一
第九十一条、
百零七条、《中
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
,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并搬出×××房屋。二、被告苏州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沧浪科技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金807411.58元(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三、被告苏州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沧浪科技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按56604.14元/月,自2017年8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搬离涉案房屋之日止)。四、驳回原告苏州市沧浪科技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33元,公告费600元,合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3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533元,由被告苏州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苏州市沧浪科技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沈录印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李 芸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晶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