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张付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

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起诉。如不服

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晓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红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