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符某某与被申请人卢某、胡某某、长沙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一百条第一款、

一百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

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符某某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古汉城004栋408号(权证号

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符某某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古汉城004栋408号(权证号:001117**),查封期间准许符某某继续使用,但不得办理该房屋的转让、抵押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二、冻结卢某、胡某某、长沙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5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595元,由符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维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