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传喜与徐广秋、张本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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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传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杨传喜承担。审判员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传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杨传喜承担。审判员 强国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先辉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