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传喜与徐广秋、张本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1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传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杨传喜承担。审判员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传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杨传喜承担。审判员  强国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先辉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