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
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故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铺面租赁合同》以及原、被告之间的“转租合同”均归于无效。对于第二个焦点,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鉴于原、被告之间“转租合同”无效,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所缴纳的商铺转让金400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辨称于2017年5月15日已退还原告所支付的转让定金2000元一节,从原告提交的2015年5月15日的收款收据的来源、内容来看,诉讼中,该收据为原告所提交的,被告并未持有,若然原告收款,被告必然留有存根;而收款人一栏处虽然由原告签名,但依日常交易习惯,该款性质属于应由原告支付给被告的款项;另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学历水平及被告诉讼过程中一直对此问题含糊应对的案情,对原告主张在收款人一栏签名属于笔误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被告该抗辩意见,有违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原告所主张被告支付的装修损失一节,依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将未取得合法产权商铺转租给被告使用,存在过错;被告承租时未对租赁场地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自身也有一定过错,且双方过错相当,故案涉装修损失应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关于装修损失金额一节,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从原告就其损失提交的证据来看,2017年5月9日的收据(金额3000元,收款人为陈房明),鉴于该收据有具体的收款人名称,且该款经庭审中作为证人出庭的陈房明予以核实确认,为此,原告该装修损失,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至于原告提交的其余收据及送货单,2017年5月14日的收据无具体收款人名称,鉴于2017年5月24日的收据及送货单甚至无收款人或收货人签名,因此,以上收据及送货单均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综上,被告应承担原告的装修损失为1500元(3000元×50%)。至于被告辨称原告装修损失仅为1000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
第五十二条、
十二条、第五十
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条、
第五条第二
第五条第二款、
款、第九条第二款
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雁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商铺转让金4000
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雁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商铺转让金4000元给原告冯路养;二、被告徐雁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装修损失1500元给原告冯路养;三、驳回原告冯路养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74元,由原告冯路养负担49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74元,由原告冯路养负担49元,由被告徐雁伦负担25元。此款原告冯路养已预交74元,应退回原告部分,本院不作退回,待被告徐雁伦在返还上述款项时迳付给原告冯路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远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宗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
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
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
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九条、
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第九条承租
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
,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