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文贵与胡海龙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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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条、
一百四十四条、第一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富蕴县人民法院(2016)新4322民初92号民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富蕴县人民法院(2016)新4322民初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富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唐文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72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贾晓霞审判员 郝建军审判员 胥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奎秀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