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文贵与胡海龙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9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一百四十四条、第一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富蕴县人民法院(2016)新4322民初92号民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富蕴县人民法院(2016)新4322民初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富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唐文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72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贾晓霞审判员  郝建军审判员  胥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奎秀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