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铎二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0

第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

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据以强制执行的根据错误而发生行政赔偿诉讼的,

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据以强制执行的根据错误而发生行政赔偿诉讼的,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所以一审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综上,上诉人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一条第二款规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综上,上诉人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条规定的条件。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

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本案中,上诉人向赔偿义务机关大石桥市人民政府递交赔偿申请的时间为2016年7月20日,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间是2017年1月12日。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上诉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裁定认为没有违法确认的法律文书存在不能单独提起行政赔偿案件欠妥,但对上诉人崔铎的起诉不予受理结论正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洪 彦审判员 韩   梅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辉(代)速录员 戴 珊 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