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蔡智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计57元由蔡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蔡智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计57元由蔡智坤负担。审判员 赵美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梁玉玲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
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