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金亮与邢钰、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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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金亮撤回对被告邢钰、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金亮撤回对被告邢钰、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金亮承担。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