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1姚兴辉与朱有林、盛翠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5

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兴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兴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由上诉人姚兴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岐华审判员  朱恩松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殷梦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