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1姚兴辉与朱有林、盛翠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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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兴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兴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由上诉人姚兴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岐华审判员 朱恩松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殷梦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