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庆美、马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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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庆美、马群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60919.8元,同时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从原告垫付之日起按日0.05%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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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2元,由被告张庆美、马群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毅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旭雯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