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爱杰、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0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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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任爱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仲审 判 员  林 勤审 判 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玉梅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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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

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