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作娟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21482283xxx
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作娟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21482283xxxx账户内存款10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洪 泉审判员 战 广 杰审判员 哈斯巴特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娜 仁 呼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