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与被上诉人苑丽芳、台安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0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台安县人民法院(2016)辽0321民初37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台安县人民法院(2016)辽0321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许爱军审 判 员  顾书宇代理审判员  詹智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全名鼎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