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鑫浦与雅安市名山区永兴镇江落村第十农业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8

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

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潘鑫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7元,由原告潘鑫浦负担。如不服本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潘鑫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7元,由原告潘鑫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文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瑞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