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静宁县xx公司与马某、赵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2

第一百零一条、

一百零一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

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马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宁中街支行的××

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马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宁中街支行的×××账户和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宁支行的×××账户,期限为2018年8月2日;二、冻结被申请人赵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宁中街支行的×××账户和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宁支行的×××账户,期限为2018年8月2日;三、冻结申请人平凉市静宁县xx公司在静宁农商银行北环路支行的×××账户内存款57893元,期限为2018年8月2日。案件申请费600元,由平凉市静宁县xx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媛 来自马克数据网